首页 /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章 寄养条件第九条每个寄养家庭寄养儿童的人数不得超过二人,且该家庭无未满六周岁的儿童。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