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寄养条件
第八条
寄养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儿童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寄养儿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处于中等水平以上; (三)家庭成员未患有传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寄养儿童抚育、成长的疾病; (四)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生活嗜好,关系和睦,与邻里关系融洽; (五)主要照料人的年龄在三十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经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具有社会工作、医疗康复、心理健康、文化教育等专业知识的家庭和自愿无偿奉献爱心的家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