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 / 第七条独立法条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章 寄养条件第七条未满十八周岁、监护权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被寄养。 需要长期依靠医疗康复、特殊教育等专业技术照料的重度残疾儿童,不宜安排家庭寄养。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