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家庭参与家庭寄养工作。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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