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章 总 则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家庭参与家庭寄养工作。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