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负责家庭寄养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