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家庭寄养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寄养监督管理工作。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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