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家庭寄养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寄养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