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2003年颁布的《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民发〔2003〕144号)同时废止。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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