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七条独立法条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2003年颁布的《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民发〔2003〕144号)同时废止。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