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尚未设立儿童福利机构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寄养的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