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 / 第三十六条独立法条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尚未设立儿童福利机构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寄养的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