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不履行家庭寄养工作职责,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