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寄养家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义务,或者未经同意变更主要照料人的,儿童福利机构可以督促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寄养协议。 寄养家庭成员侵害寄养儿童的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