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儿童福利机构可以依法通过与社会组织合作、通过接受社会捐赠获得资助。 与境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同家庭寄养有关的合作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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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