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一条独立法条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儿童福利机构可以依法通过与社会组织合作、通过接受社会捐赠获得资助。 与境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同家庭寄养有关的合作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