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开展跨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的家庭寄养,应当经过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 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家庭寄养。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