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五条独立法条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章 寄养关系的解除第二十五条符合收养条件、有收养意愿的寄养家庭,可以依法优先收养被寄养儿童。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