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章 寄养关系的解除第二十四条家庭寄养关系解除后,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妥善安置寄养儿童,并安排社会工作、医疗康复、心理健康教育等专业技术人员对其进行辅导、照料。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