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寄养关系的解除

第二十四条

家庭寄养关系解除后,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妥善安置寄养儿童,并安排社会工作、医疗康复、心理健康教育等专业技术人员对其进行辅导、照料。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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