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寄养关系的解除

第二十三条

儿童福利机构拟送养寄养儿童时,应当在报送被送养人材料的同时通知寄养家庭。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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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