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章 寄养关系的解除第二十三条儿童福利机构拟送养寄养儿童时,应当在报送被送养人材料的同时通知寄养家庭。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