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寄养关系的解除

第二十二条

解除家庭寄养关系,儿童福利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寄养家庭,并报其主管民政部门备案。家庭寄养关系的解除以儿童福利机构批准时间为准。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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