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章 寄养关系的解除第二十二条解除家庭寄养关系,儿童福利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寄养家庭,并报其主管民政部门备案。家庭寄养关系的解除以儿童福利机构批准时间为准。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