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寄养关系的解除
第二十一条
寄养儿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解除寄养关系: (一)寄养儿童与寄养家庭关系恶化,确实无法共同生活的; (二)寄养儿童依法被收养、被亲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认领的; (三)寄养儿童因就医、就学等特殊原因需要解除寄养关系的。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寄养关系的解除
寄养儿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解除寄养关系: (一)寄养儿童与寄养家庭关系恶化,确实无法共同生活的; (二)寄养儿童依法被收养、被亲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认领的; (三)寄养儿童因就医、就学等特殊原因需要解除寄养关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