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寄养关系的解除

第二十一条

寄养儿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解除寄养关系: (一)寄养儿童与寄养家庭关系恶化,确实无法共同生活的; (二)寄养儿童依法被收养、被亲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认领的; (三)寄养儿童因就医、就学等特殊原因需要解除寄养关系的。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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