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四章 寄养关系的解除
第二十条
寄养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解除寄养关系: (一)寄养家庭及其成员有歧视、虐待寄养儿童行为的; (二)寄养家庭成员的健康、品行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三)和(四)项规定的; (三)寄养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导致无法履行寄养义务的; (四)寄养家庭变更住所后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五)寄养家庭借机对外募款敛财的; (六)寄养家庭不履行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寄养关系的解除
寄养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解除寄养关系: (一)寄养家庭及其成员有歧视、虐待寄养儿童行为的; (二)寄养家庭成员的健康、品行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三)和(四)项规定的; (三)寄养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导致无法履行寄养义务的; (四)寄养家庭变更住所后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五)寄养家庭借机对外募款敛财的; (六)寄养家庭不履行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