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四章 寄养关系的解除

第十九条

寄养家庭提出解除寄养关系的,应当提前一个月向儿童福利机构书面提出解除寄养关系的申请,儿童福利机构应当予以解除。但在融合期内提出解除寄养关系的除外。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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