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四章 寄养关系的解除第十九条寄养家庭提出解除寄养关系的,应当提前一个月向儿童福利机构书面提出解除寄养关系的申请,儿童福利机构应当予以解除。但在融合期内提出解除寄养关系的除外。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