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章 寄养关系的确立第十八条寄养儿童在寄养期间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不改变与民政部门的监护关系。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