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寄养关系的确立

第十八条

寄养儿童在寄养期间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不改变与民政部门的监护关系。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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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