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寄养关系的确立

第十七条

寄养家庭有协议约定的事由在短期内不能照料寄养儿童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为寄养儿童提供短期养育服务。短期养育服务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十日。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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