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章 寄养关系的确立第十七条寄养家庭有协议约定的事由在短期内不能照料寄养儿童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为寄养儿童提供短期养育服务。短期养育服务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十日。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