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章 寄养关系的确立第十五条寄养协议约定的主要照料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儿童福利机构同意,经培训后在家庭寄养协议主要照料人一栏中变更。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