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寄养关系的确立

第十五条

寄养协议约定的主要照料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儿童福利机构同意,经培训后在家庭寄养协议主要照料人一栏中变更。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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