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寄养关系的确立

第十四条

儿童福利机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制定家庭寄养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寄养家庭的招募、调查、审核和签约; (三)培训寄养家庭中的主要照料人,组织寄养工作经验交流活动; (四)定期探访寄养儿童,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 (五)监督、评估寄养家庭的养育工作; (六)建立家庭寄养服务档案并妥善保管; (七)根据协议规定发放寄养儿童所需款物; (八)向主管民政部门及时反映家庭寄养工作情况并提出建议。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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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