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寄养关系的确立
第十二条
确立家庭寄养关系,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一)申请。拟开展寄养的家庭应当向儿童福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家庭经济收入和住房情况、家庭成员健康状况以及一致同意申请等证明材料; (二)评估。儿童福利机构应当组织专业人员或者委托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提出申请的家庭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申请家庭是否具备寄养条件和抚育能力,了解其邻里关系、社会交往、有无犯罪记录、社区环境等情况,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评估意见; (三)审核。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根据评估意见对申请家庭进行审核,确定后报主管民政部门备案; (四)培训。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对寄养家庭主要照料人进行培训; (五)签约。儿童福利机构应当与寄养家庭主要照料人签订寄养协议,明确寄养期限、寄养双方的权利义务、寄养家庭的主要照料人、寄养融合期限、违约责任及处理等事项。家庭寄养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