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章 寄养条件第十条寄养残疾儿童,应当优先在具备医疗、特殊教育、康复训练条件的社区中为其选择寄养家庭。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