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六条独立法条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六条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水资源调度涉及重大调水、重要生态补水、重要利益协调的,流域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建立利益相关方参与的调度协商机制,协商结果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制定机关水利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