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流域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资源调度的要求,明确调度管理机构和责任人。

对水资源配置影响较大的水库、闸坝、水电站、引提水工程、调水工程等控制性水工程以及重要取用水户,应当纳入水资源调度管理。控制性水工程管理单位、重要取用水户应当明确调度实施责任人,报送有管辖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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