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流域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资源调度的要求,明确调度管理机构和责任人。
对水资源配置影响较大的水库、闸坝、水电站、引提水工程、调水工程等控制性水工程以及重要取用水户,应当纳入水资源调度管理。控制性水工程管理单位、重要取用水户应当明确调度实施责任人,报送有管辖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则
流域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资源调度的要求,明确调度管理机构和责任人。
对水资源配置影响较大的水库、闸坝、水电站、引提水工程、调水工程等控制性水工程以及重要取用水户,应当纳入水资源调度管理。控制性水工程管理单位、重要取用水户应当明确调度实施责任人,报送有管辖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