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水资源调度应当遵循节水优先、保护生态、统一调度、分级负责的原则。

开展水资源调度,应当优先满足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统筹农业、工业用水以及水力发电、航运等需要。

区域水资源调度应当服从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水力发电、航运等调度应当服从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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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