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水资源调度应当遵循节水优先、保护生态、统一调度、分级负责的原则。
开展水资源调度,应当优先满足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统筹农业、工业用水以及水力发电、航运等需要。
区域水资源调度应当服从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水力发电、航运等调度应当服从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则
水资源调度应当遵循节水优先、保护生态、统一调度、分级负责的原则。
开展水资源调度,应当优先满足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统筹农业、工业用水以及水力发电、航运等需要。
区域水资源调度应当服从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水力发电、航运等调度应当服从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