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水资源调度相关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予以责任追究:
(一)未按规定编制水资源调度方案或者年度调度计划的;
(二)未按规定报送年度用水计划建议或者年度水工程运行计划建议的;
(三)不执行或者擅自调整水资源调度方案、年度调度计划或者调度指令要求的;
(四)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不配合监督检查的;
(五)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六)其他违反水资源调度管理规定的行为。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