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水资源调度相关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予以责任追究:

(一)未按规定编制水资源调度方案或者年度调度计划的;

(二)未按规定报送年度用水计划建议或者年度水工程运行计划建议的;

(三)不执行或者擅自调整水资源调度方案、年度调度计划或者调度指令要求的;

(四)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不配合监督检查的;

(五)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六)其他违反水资源调度管理规定的行为。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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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