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年度调度计划和调度指令的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四)依法对取用水情况进行检查;
(五)对涉及调度的其他有关事项进行调查、询问。
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和配合监督检查工作,不得拒绝或者妨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