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江河流域和重大调水工程年度水资源调度实施情况通报相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
出现管控断面控制指标不达标、实际取用水超年度计划、擅自改变取水用途、发生严重水体污染等情形的,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相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通报。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江河流域和重大调水工程年度水资源调度实施情况通报相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
出现管控断面控制指标不达标、实际取用水超年度计划、擅自改变取水用途、发生严重水体污染等情形的,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相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