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在跨省江河流域和重大调水工程调度期结束后一个月内,向水利部报送年度水资源调度工作总结。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要求,报送所管辖范围内江河流域和重大调水工程年度水资源调度工作总结。
纳入统一调度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报送水工程调度工作总结。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在跨省江河流域和重大调水工程调度期结束后一个月内,向水利部报送年度水资源调度工作总结。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要求,报送所管辖范围内江河流域和重大调水工程年度水资源调度工作总结。
纳入统一调度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报送水工程调度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