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条
第三章 调度实施
第二十条
确有生态补水需要,且工程、水源具备调水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具有审批权限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批后可以相机开展生态补水,改善区域水资源调蓄和水动力条件,促进河湖生态环境复苏。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批时,应当统筹调出区和调入区水资源情势,根据需要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禁止调水冲污,严禁以生态补水为名人造水景观,不得危及区域水安全。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