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业务许可

第九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其他财务顾问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财务顾问: (一)最近24个月内存在违反诚信的不良记录; (二)最近24个月内因执业行为违反行业规范而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 (三)最近36个月内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处罚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调查。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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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