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业务许可
第七条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二)实缴注册资本和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三)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 (四)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申请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前一年未发生变化,信誉良好且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六)具有2年以上从事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活动的执业经历,且最近2年每年财务顾问业务收入不低于100万元; (七)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从事证券业务经验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0人,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少于5人;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