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业务许可
第六条
证券公司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公司净资本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二)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 (三)建立健全的尽职调查制度,具备良好的项目风险评估和内核机制; (四)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誉良好且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六)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少于5人;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