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财务顾问实行资格许可管理,对财务顾问及其负责并购重组项目的签名人员(以下简称财务顾问主办人)的执业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法对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进行自律管理。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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