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财务顾问的委托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配合财务顾问履行职责,并向财务顾问提供有关文件及其他必要的信息,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财务顾问履行职责,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委托人、其他专业机构及其签名人员的责任。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财务顾问的委托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配合财务顾问履行职责,并向财务顾问提供有关文件及其他必要的信息,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财务顾问履行职责,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委托人、其他专业机构及其签名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