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建立监管信息系统,对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进行持续动态监管,并将以下事项记入其诚信档案: (一)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的; (二)在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者其他委托人违反公司治理有关规定、相关资产状况及上市公司经营成果等与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出现较大差异的; (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事项。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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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