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三十三条

财务顾问应当建立并购重组工作档案和工作底稿制度,为每一项目建立独立的工作档案。 财务顾问的工作档案和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保存期不少于10年。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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