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章 业务规则第三十三条财务顾问应当建立并购重组工作档案和工作底稿制度,为每一项目建立独立的工作档案。 财务顾问的工作档案和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保存期不少于10年。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