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三十二条

财务顾问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检查制度,确保财务顾问主办人切实履行持续督导责任,按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持续督导工作的情况报告。 在持续督导期间,财务顾问解除委托协议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作出书面报告,说明无法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理由,并予以公告。委托人应当在一个月内另行聘请财务顾问对其进行持续督导。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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