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二十八条

财务顾问代表委托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后,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并承担以下工作: (一)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并按照中国证监会提出的反馈意见作出回复; (二)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并购重组活动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 (三)组织委托人及其他专业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 (四)委托人未能在行政许可的期限内公告相关并购重组报告全文的,财务顾问应当督促委托人及时公开披露中国证监会提出的问题及委托人未能如期公告的原因; (五)自申报至并购重组事项完成前,对于上市公司和其他并购重组当事人发生较大变化对本次并购重组构成较大影响的情况予以高度关注,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六)申报本次担任并购重组财务顾问的收费情况;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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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