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章 业务规则第二十七条财务顾问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人、部门负责人、内部核查机构负责人、财务顾问主办人和项目协办人应当在财务顾问专业意见上签名,并加盖财务顾问单位公章。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