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二十七条

财务顾问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人、部门负责人、内部核查机构负责人、财务顾问主办人和项目协办人应当在财务顾问专业意见上签名,并加盖财务顾问单位公章。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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