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二十二条

财务顾问利用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的,应当进行必要的审慎核查,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信息进行独立判断。 财务顾问对同一事项所作的判断与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进一步调查、复核,并可自行聘请相关专业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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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