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二章 业务许可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证券公司从事相关业务。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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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