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章 业务许可第十八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证券公司从事相关业务。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