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章 业务许可第十六条中国证监会对财务顾问申请人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申请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中国证监会及时公布和更新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名单。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