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章 业务许可

第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对财务顾问申请人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申请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中国证监会及时公布和更新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名单。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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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