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章 业务许可第十五条财务顾问申请人应当保证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申请期间,文件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财务顾问申请人应当自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资料。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