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业务许可
第十四条
财务顾问申请人应当提交有关财务顾问主办人的下列证明文件: (一)证券从业资格证书; (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银行业务经历的证明文件;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的证书; (四)财务顾问申请人推荐其担任本机构的财务顾问主办人的推荐函; (五)不存在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的说明; (六)最近24个月无违反诚信的不良记录的说明; (七)最近24个月未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的说明; (八)最近36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法违规受到处罚的说明;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