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业务许可

第十三条

其他财务顾问机构申请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除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申报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从事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3年以上执业经历的说明,以及最近3年每年财务顾问业务收入不低于100万元的证明文件,包括相关合同和纳税证明;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说明; (三)申请资格前一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的说明。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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