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业务许可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其他财务顾问机构申请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公司章程; (三)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及并购重组业务负责人的简历; (四)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证明材料; (五)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誉良好和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说明; (六)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的说明,包括公司风险控制、内部隔离制度及内核部门人员名单和最近3年从业经历; (七)经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2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八)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